武大性骚扰事件背后:女性边界感更强,男性、职场准备好了吗

2024-02-05 20:32:30

据媒体报道,“武大图书馆性骚扰”举报事件发生3个月后,涉事男方首度发声,称之前女方举报的“打飞机”系隔裤挠痒,并已就网暴起诉。
回顾事发经过,举报人于2023年7月在学校图书馆自习时遭遇同校一男生“性骚扰”,其后与院校方沟通近三月无果,因此在10月11日发网文披露,敦促学校尽快处理。该文发布后48小时内,武大发布通报,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涉事男生记过处分。但事情并未就此画上句号。因网帖中虽未公开男生的名字和视频画面,但披露了男生所在院系、辅导员姓名等信息,很快被网民“破案”。此后针对该男生的网暴持续不断,其中还有一些网传信息严重失实,导致涉事男生被确诊为“创伤后急性应激反应”,被要求入院治疗。男方也因此提出网暴的名誉权侵权之诉。

我们梳理本案的大致脉络之后会发现,本案呈现出两个焦点,其一,网传行为到底是不是“性骚扰”,双方各执一词;其二,如何网上举报才是合法的?网暴行为应当被如何追究责任?这两个问题,不仅仅是法律问题,也是社会治理问题,值得反思。

一、性骚扰的模糊边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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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颁布前,我国关于“性骚扰”的相关规定主要分布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及各地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。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条: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,受害妇女在遭遇性骚扰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。”《特别规定》第十一条:“在劳动场所,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。”

从上文列举可以看出,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,并未明确什么是“性骚扰”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。因此,这样的法规只能起到宣示性的效果,而无法真正适用。实践中如果遇到极端情况,也只能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比如多次发送淫秽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或者猥亵他人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,进行治安处罚。

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试图解决这个问题,在人格权篇的第1010条对性骚扰规定了一般性的构成要件,但未对何为性骚扰作具体的界定。一来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,二来也为个案中的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间。从构成要件上看,首先违背他人意愿,其次,方式是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的滋扰;最后,这种滋扰是与性相关的,是不适的。

结合这几点来看本案的情形,女方显然认为涉事男生实施了“性骚扰”行为,设想一下,一个异性坐在对面反复摩擦裤裆,你只要注意到了必然会产生心理不适。在这种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选择忍气吞声匆匆离开,也可以愤然呼叫,就像女生在操场跑步遇到暴露狂一样。本案中的受滋扰方还录下了多段视频,取证完成之后再要求对方写道歉书以及校方处理。这其实在证明难度上已经优于很多其他个案,譬如典型的“一对一”场景,无视频无记录,只有愤怒和屈辱。

但即便如此,本案还是出现了值得慎重考量的男方辩解。男方同样有证据证明,他患有特应性皮炎,尤其是在大腿根部内侧有湿疹,天气炎热会引发瘙痒。所以,到底行为人是在湿疹挠痒还是一时性冲动呢?这似乎是一个罗生门了。作为评论者,没有看到视频不能乱下结论;而即使是看到视频也听取了双方意见的校方,也只能在红头文件中模糊定性为“不雅行为”,这也说明了性骚扰行为定性的难度。

写到这里,应当提及2023年3月8日我国发布的《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(参考文本)》,该文本对性骚扰的认定条件,除了民法典里的构成要件之外,还增加了一项规定,“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”。这个文本是人社部、卫健委、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,保护对象是工作场所的女职工。不过,对于其他环境下的女性保护,也应当有同样的参考作用。根据这一条款,认定性骚扰可以不用考量行为人事后的辩解:“我不知道她会那么想”、“肯定是她想多了”、“我完全没有那个意思”。六部委为什么要规定这个条款?原因就是在实践中即便滋扰行为可以认定,但行为人经常对主观意图进行否认,要么说“女方是愿意的”,要么说“我没有此意”,导致责任认定更为困难。因此,这个条款可以说是职场女性保护的一大步。

那么,这个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呢?换句话说,这个条款是典型的“我不要你认为,我要我认为”的受害人视角,只要受害人感受到了与性相关的不当滋扰,就应当成立性骚扰。从这个角度,本案举报人描述的行为很难说不构成性骚扰,因为在她看来很明显是与性相关的行为。但另一方面,我们要看到,在办公场所强调性骚扰的受害人视角,主要原因在于职场性骚扰具备“权力”属性,它往往体现为上位者对下位者的侵犯,由于地位的不平等,导致受害人很难主张权利。本案中没有明显的上位和下位关系,行为人的辩解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。因此,即便是在民事法庭,要认定这一“性骚扰”成立也不那么容易。

所以我们常说法律一经制定就是滞后的,它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。但本案是不是一定需要上法庭解决呢?从媒体报道来看,举报方完全不知道行为人患有皮疹一事,这说明事发之后三个月的沟通几乎没有任何有效信息的传达。如果双方能够在校方的主导下完成解释、达成谅解,也许事情就不会走向网上发酵、学校再仓促处理的结果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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